催告权属于什么权(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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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两篇文章已经阐述了何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及其类型,本文则来了解,当遇到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时,我们可以怎么处理?

催告权属于什么权(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

一、 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民事合同要使它发生法律效力,就必须要经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追认-即:同意与该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只有经过了上述具有追认权的人追认,那么,该份民事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没有被追认前,该份民事合同虽然成立,但实际上是不生效的。

注:这里所说的追认,其实就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是不需要合同相对方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但追认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且要使合同相对方所知悉。

二、撤销。

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签订后,相对方也不是说只能干等着对方法定代理人或者有权的被代理人的追认。法律上赋予了该相对方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顾名思义,即进行明示的催告。我们主要重点来了解下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向该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出撤销自己与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的意思表示。

撤销权的行使要注意以下三点: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在被追认之前作出,对于已经被追认的民事行为不可行使撤销权。2、撤销是无恶意无欺诈的善意行为,不得损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的权益。3、撤销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比如:短信通知、电话等,沉默推进为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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