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对于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不同,相应地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会存在差异:
一、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重大障碍,构成根本性违约,那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一)项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具备这一法定情形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解除权的行使期间若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规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该解除权消灭,该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但是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同解除的,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并没有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则不能适用《民法典》第563第第1款第(一)的规定,待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可以履行,但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就应当适用《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这时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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