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可是,因为它所产生的争议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占比不低。事实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支付多少、按什么标准支付等都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息息相关。
【案例】
哪些情形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邹某于2018年1月入职,公司与他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4月,邹某以公司自2022年1月份以来未发放工资为由递交辞职书。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邹某要求公司结清所拖欠的工资,并按规定支付给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邹某系主动辞职,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那么,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离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以下5种情形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权领取经济补偿金:一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二是用人单位恶意采取各种手段逼迫员工自己离职的;三是因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如拖欠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以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等,导致劳动者辞职的;四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五是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订,或者因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六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的。
相反,如果劳动者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自动辞职,或者因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被单位解雇,或者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没有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邹某的劳动报酬,其自身存在过错,所以,邹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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