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有的是住宅,有的是养殖场,有的则是用于做生意,也就是经营性用房。一般而言,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的,原则上来说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就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任意原则,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原则上来说是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
对此,可能会有许多朋友问了,那征收的要是住改非,或是其他经营性用房呢?一般会有几种补偿方式?一般应当要如何补偿?
事实上,关于征收补偿这一块,每个地方都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将征收补偿以及征收程序等进行细化。换句话来说就是,每个地方关于房屋征收,如何补偿,补偿方式都是不一样的。
比如《实施办法》中就将住宅如何补偿、住改商如何补偿以及非住宅房屋征收如何补偿、公房征收如何补偿给出了具体的规定。
对于住改商、经营性用房拆迁,该《办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经营权且实际用于经营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从事服务业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给予补助;
(二)从事工业生产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给予补助;
(三)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给予补助。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原本是住宅,后来因地理位置较好,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般是按住宅进行补偿。但是,如果在相关手续暂停办理通知发出前,如果已经取得了经营权的,一般则是需要给予补助。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不予补助,那则是不合理的。
那么,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有没有停产停业损失费呢?
是有的。《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用于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或者经认定,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且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征收经营性用房的时候,征收方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倘若征收方告诉被征收人“没有停产停业损失费”等,那么其就是有意降低拆迁补偿,这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法主张这部分的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一般有几种补偿方式?
另外,被征收人除了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费之外,还有权选择补偿方式。该《办法》第二十、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方应当提供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相等的一处或者多处房屋调换。但是,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与被征收房屋相同面积或超面积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结果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需要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
如果有的征收方只采取一种补偿方式,比如货币补偿,而不给产权置换这一种补偿方式,那就侵害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利,此时被征收人则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办法》中明确是由征收当事人根据评估咨询价值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通过评估确定。
另外,该《办法》中还明确,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停产停业的期限是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如果停产停业期限没有到一个月,一般也是按一个月来计算的。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无论是征收住宅还是非住宅房屋、或是公房,都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及承租人的权益,不能以各种理由降低拆迁补偿,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否则,被征收人有权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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