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总经理就是管理高管,跟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非劳务合同。所以其很多工资是与管理的利润挂勾,比如利得为年利润百分之几之类。律师和当事人也是签定的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就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具有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就必须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所以董事高管就不能把公司的钱用于谋个人私利(这就违约了)。公司是法人,想当于总经理这个自然人从公司这个人手里私自拿钱到自己手里,这可能涉嫌刑法的职务侵占罪的贪污罪了。只要承认公司是法人,是个人,这样从公司私自拿东西,就是违约和侵权,侵犯公司权力了。如果总经理把公司收的钱,让对方打到自己个人账户,这样也是变相直接偷公司这个人的钱。同样,原则上也不能自我交易,就是总经理自己的自然人与公司的法人进行交易,因为公司法人主要日常工作由总经理委托管理,如果总经理个人自然人与公司交易,就很容易形成不公平和损公肥私的不利公司,违反委托原则之事。总经理自然人自己贷款,找自己所在公司这个法人担保,也是一样的自我交易情况。
相反,普通员工与公司之间不是委托合同,只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义务就是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就可以。
整个三权分立,加上第四个业务执行辅助,就是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三权分离就是所有权,业务执行辅助机关就是经营管理权(就是日常管理)。总经理就是干日常经理管理的。董事会是干经营管理的,日常经理管理就靠总经理。
法人的内部机关有四个,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和业务执行辅助机关。谁选举对谁负责,谁聘任对谁负责。
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有成员的,通过成员管理公司,管理内部决议。财团法人代表,就是基金会,其内部无成员,肯定无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成员,没法开成员大会,就没有意思机关,但是必须有管理机关。管理机关,国外叫理事会,国内叫决策机构(就是管理机关)。也必须得有管理意思。
章程。法人,对其内外两部分的管制。外部的管制由法律行政法规的管制,内部的管制就是靠章程管制。所以修改一个公司的章程就特别重要,就需要三分之二的表决权,表决权由其份额占比决定,所以只要有超过2/3的持股就拥有公司的绝对控制权。除非,章程里有特别规定,例子,章程在公司成立时制定一条,“修改章程,原始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之类的规定。章程的规定可以大于等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比公司法更严格,但不能比公司法更松。简例,公司法标准是2/3以上,过半数就行的章程就无效。市场监管部门就不会同意这样章程标准,更不会成立公司。
基金会,如何管理,如何修改章程?参照营利法人来管理。就是参照公司法管理,要严于公司法。2/3理事通过,并且必须要经过民政部门核准,基金会管理工作条例。所以,基金会章程的修改要经过民政部门的核准,没有绝对不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如何来的,就是董事会的董事长或未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者就是总经理。首先得确定谁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一董事长,第二执行董事,第三总经理。只有这三个人才资格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所执行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要依据其具体职务进行判定。
例,公司共有股东们甲乙丙丁四人,甲为控投股东(至少2/3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东甲乙丙丁就是权力机构,然后常见的小公司执行和监督机构也常由权力机构股东兼任,比如甲为董事长,乙丙为董事,丁为监事。这种情况下,董事长就是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这种情况下,董事长甲如与另公司签定买卖合同,这种行为就是职务行为,代表公司。是签字为个人,但是是代表公司的这个营利法人鉴定,因为此时履行的董事长职务行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到异地签合同完后,甲再买特产给老家,这时的行为就是其自然人行为非职务行为,就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能进行公司报账。
法定代表人,所以首先定职务再定行为。法定代表人更换不会影响前期已签定合同的职务行为的有效性。
小总结,第一步定主体,只要说了三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之一就是法定代表人,第二步看行为,不以主体论关系而以行为定关系,法定代表人可能是职务行为,也可能是自然人个人行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或其他执行职务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有明显的签合同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权力、义务和责任都是法人的。如果是非职务行为,则由其自己承担法律后果。第三是新旧法人代表更替,新的法人代表对旧的法人代表期间的行为及结果,要依据是否是职务行为而定的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职务行为不得推翻,非职务行为可以推翻进行追偿。
一个公司仅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公司其他人只能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就是依法确定,就是依法确定的代表人。“法”可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是章程确定。就不用单独出示授权委托书。代表权限是依法确定的。
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合同不需要授权书外,其他的鉴定合同时都得出示授权委托书。一旦相对人不查授权委托书,绝对不会构成意见代理,最多退回来进行无权处理。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是一个人还是两人,正常情况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是组织。一种情况就会变成一个主体,法定代表人以其法人的名义,从事职务行为的时候,法定代表人行为即法人行为。此时,法定代表人是以业务执行辅助机关的身份执行出现,其主体资格此时被法人吸收,一切权力责任义务由法人概括承受。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永远是两个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只是代理人的行为有可能由被代理人来承受而已,这就是代理的核心意义。
当一家公司形成内部团体意思以后,最终不可能是法人(这个抽象意义的人)去从事这个活动,必然要有自然人帮助对外从事活动。法人是个人,但是个组织,也是有意思表示,表示出来的意思就是团体意思或者组织意思,这个组织意思(团体意思)由决议形成的,而去执行这个决议的就必须由自然人去执行,这个自然人要么是代表人要么是代理人。所以这个自然人此事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因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代理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就要求是有权代理(就是证明要有代理权,所以要看到证明)。同样代表人要有权限就得要有表见代表,职务行为就是有权代表。总经理有什么职权,公司法有明确规定。代理人有权代理是原则,表见代理是例外。代表人有权代理是原则,表见代理是例外。
侵权问题。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是独立的人,就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只要代表人就过错,就可以内部追。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如果超越了职权造成了损害,法人就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内部进行)。同样内部追偿代理人,就是员工,得证明其代理人员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追偿都是内部问题。代表人是委托合同关系,代理人是劳动合同关系。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担保也是承担着风险的大事。对比自然人与法人担保区别,例。自然人甲找到工银行贷款买房子,另乙愿意保甲的保证人,结果就是如果甲还不起银行的贷款,那乙就替甲承担无限责任进行偿还。保证人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甲公司法人找银行贷款,肯定银行要求进行担保,乙公司就当了甲公司的保证人,承担的就是如甲公司还不上钱,银行就找乙公司偿还。如果因偿还导致乙公司倒闭了,其保证人也得承担无限责任,很可能乙公司也只能破产。乙公司关联的有,其股东、债权人、员工、政府(税收,就业等)、社区(生活方面)、供货商、经销商。
所以公司担保可以影响特别重大,所以公司担保是重大事项,一般不去做担保。如果要去做担保,就必须体现团体意思,就是法人组织意思,这个是由决议形成的,不能由法定代表人去做。生死存亡之大事,必须由法人自己决定,所以其代表人是决对不能把法人拿出去当担保人的。要么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要么是董事会的决议。
公司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公司向其他企业或为他人的债提借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是其执行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其权力机关。决议是体现公司这个法人的团体意思。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内外有别”,不得超过限额贷,但绝对不能对外。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法人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这种担保就是关联担保,关联担保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股决议。
控股股东(也称控制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关系,控股股东就是内部成员,其持股表决权超过一半,给控股股东会做担保,肯定需要股决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实际控制人,即非股东,也得有决议。实际控制人不是股东,但是通过投资关系或协议,控制了公司。控股关系,比如母公司甲,控制全资子公司乙,乙控制公司丙。这样就是造成甲成为了丙的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丙为甲担保就是关联担保,就得股决议。公司法: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所以必须有决议。而,这种跟经营管理根本没有关系,跟营业没关系。所以叫“关联担保股决议”。
担保人的风险很大,是无偿合同(基本无利)。非关联担保,基本就是跟经营管理营业有关系,董事会的决议也可能出现。但是跟不是经营管理的关联担保,因为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也是利益巨大,所以就必须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董事会的决议就不构格了,因为董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这种明显不属于经营管理,同时又对公司法人影响较大的关联担保,就必须最高的权力机构进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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