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现阶段,我国对事实婚姻仍采取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的态度。
一
事实婚姻除了不具备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外,其余实质要件均符合《民法典》关于结婚的规定。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方面。积极要件是结婚的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而且双方完全自愿,其中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消极要件是结婚的双方不具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者未到法定婚龄等任意一种情形。
二
如何对待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离婚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七条规定: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关于本条第(二)项的理解是: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由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况下婚姻无效,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此时,又分两种情形:
补办结婚登记的,对其离婚请求予以处理;
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再视为事实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男女双方的具体要求,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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