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供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有第三人的,按第三人数量相应增加。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它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5.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6.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证明。
7.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8.其它必要的证据材料。
对提交材料的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的材料一律用A4大小纸张。提交复印件时,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比对。
四、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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