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的意义(合同生效的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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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都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区分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就要看合同是交付标的物生效还是签订的时候生效,比如买卖合同就是诺成性合同,在买方和卖方签订了合同之后,即使出卖人没有交付标的物,该合同也是生效的。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没有履行合同的,没有违约的一方有权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实践性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寄存人没有交付保管物,那么保管合同不成立。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大部分是诺成合同,只有一般赠与合同(具有公益道德性质或经公证的则是诺成性),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少部分运输合同,保管合同这几个为实践性合同,其他都是诺成性合同。

您记住实践性合同就能很容易运用排除法来区别诺成合同与实践合性合同了。

另外要注意借用合同(无名合同)也属于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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