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密疫情防控安全网,切断境外疫情输入通道,按照全省“防疫情、大排查、打偷渡、保平安”统一行动要求,全面清查整治 “四黑”人员、“涉诈涉赌”重点人员和各类治安要素,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出租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出租人合法权益,落实出租人治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出租房治安管理责任告知如下:
一、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房屋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二、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第13、15号通告要求,严格执行申报义务人申报信息制度,流动人口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申报义务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搬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发现四黑、“涉诈涉赌”等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
三、出租房申报义务人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安装出租房居住人员管理APP,并登记更新承租人信息;
(二)向公安派出所或者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三)使用循环登记本等方式进行书面登记,并及时登记更新承租人信息。
法律责任: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申报义务人申报信息制度,未按照时限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对有功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879——872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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