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责任人如何处理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2、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二、医疗事故处理的仲裁程序
医疗事故仲裁程序有以下步骤:
1、当事人申请。提出仲裁要求的医患一方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即受理时效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
3、案件审理。仲裁庭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调解不成功则不应久调不决,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的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同法院的裁判书一样,当事人必须履行。当败诉方在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胜诉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如何确定医疗事故责任人
(1)直接责任人员:指责任人的行为与病员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对不良后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2)间接责任人员:指责任人的行为与病员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着间接的联系,是造成不良结果的条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3)在复合原因造成的结果中,要分清主要责任人员和次要责任人员,分别根据他们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的大小。
(4)要区分具体实施人员的直接责任与指导人员的直接责任。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受命于指导人员实施的行为,或在实施中实施人员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指导人员采纳而造成不良结果的,由指导人员负直接责任。如果实施人员没有向指导人员如实反映病人情况或拒绝执行指导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不良后果,实施人员负主要责任。
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提出了违反有关法规(含规章制度)的主张、做法,由于指导人员轻信,同意实施或者具体实施人员明知受命于指导人员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但不向指导者反映,仍然继续实施而造成不良结果的,则具体实施人员和指导人员都要负直接责任。
(5)要分清职责范围与直接责任的关系。如果事故责任不属责任人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范围,责任人对其不良后果不负直接责任。如果分工不清、职责不清,又无具体制度规定,则以其实际工作范围和公认的职责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如无特殊需要责任人无故擅自超越职责范围,造成事故的,也应追究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应依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所说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事故发生虽然属于技术过失为主要原因,但其中责任因素依然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或事故发生后,不能以病员安危为重,迅速采取果断措施进行补救,而是患得患失,企图隐匿或推托责任的。
参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未经单位同意或认可,从事业余的有偿诊疗护理活动而造成病员不良后果的,其善后处理由本人负责。如果在非职责范围和职责岗位,包括业余或离退休人员,无偿为人民群众进行诊疗护理活动,或于紧急情况下抢救危重病员而发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一般不应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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