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小案例:张三在过马路时被李四驾驶机动车撞伤了导致张三左腿骨折,事故责任认定李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三在医院治疗了四十多天,花了十万多元。于是,张三找到李四要求他承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李四确认为张三的医疗费、护理费自己的确应该承担,但是张三主张的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并不是为治疗骨折的必要花费,自己不应该承担。
那张三究竟能获得哪些赔偿呢?根据今年一月一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在本案中,张三可以获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赔偿,如果张三因此造成残疾的,还应获得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与原来的《侵权责任法》相比,这次在《民法典》中增加了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使得被侵权人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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