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有哪些限制
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律师解读: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双方约定,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竞业限制的行为要求: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二、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
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6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律师解读:
(1)竞业限制补偿金额有约定从约定;
(2)没有约定的劳动者可要求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
(3)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竞业限制条款的解除
(一)劳动者解除
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8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律师解读:如果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没有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且已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
(二)用人单位解除
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9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律师解读:律师解读: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律来帮,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huangxiangniao.com/p/4888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