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女方往往是处于一个弱势地位,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进行补偿或者赔偿呢?
第一,女方对家庭付出较多的,离婚时可以要求男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关于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可以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较之此前的《婚姻法》,《民法典》对此条改动较大,此前《婚姻法》规定是在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而《民法典》将夫妻双方约定财产所有制的规定删除,更加肯定了一方对家庭的付出。
第二,离婚时,女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男方给予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如离婚时,女方患有严重疾病无经济能力或者无住房,而男方经济条件好,有住房的情况下,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在经济及住房上给予帮助。具体的帮助方式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第三,男方有严重过错导致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一方存在以下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条是规定的严重过错导致离婚,一方请求赔偿的情况,较之此前的《婚姻法》,《民法典》新增了一点,也即第5点兜底条款,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当然此处所述的其他重大过错,应当与前四点的过错严重程度相当。
第四,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时有权请求男方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条严格来说,并不是属于离婚时要求赔偿的情形,而是因法定原因导致婚姻无效,或者婚姻可撤销时,一方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者申请撤销婚姻的同时,请求过错方进行赔偿的情形。
那么那些属于婚姻无效?那些属于可撤销婚姻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的属于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未在结婚前如实告知对方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未患病一方均属于无过错方,在申请撤销婚姻时,可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当然上述规定不仅是适用于女方要求男方补偿、赔偿的情况,同样适用于男方要求女方赔偿、补偿的情况,毕竟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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