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少女早婚后自杀的新闻引起了网友们的注意。
小泽(化名)出生于2004年,14周岁时经亲戚介绍与阿牧(化名)认识,一周后,两人按照当地风俗摆酒“结婚”。2020年5月,16周岁的小泽生了一个女儿。同年12月,小泽返回娘家,要求“退婚”。
“结婚”时,阿牧家答应给小泽家21万元聘礼,但实际只给了15万元,剩余6万元始终未支付。“退婚”后,阿牧家要求小泽家返还15万聘礼,并且赔偿损失6.34万元。
2021年4月,年仅17周岁的小泽喝下农药,就此离开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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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暴力逼婚
父母或涉罪
斯人已逝,虽然当地政府和媒体都开展了一些调查,但从细节来看,从“结婚”到自杀,小泽的经历依然疑点重重。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小泽的父母、阿牧一家都在极力为自己辩护,他们以及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都对小泽的死难辞其咎。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因此,小泽的父母无论是允许,还是迫使小泽与阿牧“结婚”,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小泽父母采取暴力手段迫使小泽“结婚”,还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针对小泽未成年即“结婚”的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若小泽的父母经教育不改,与小泽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小泽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小泽父母监护人资格。
当地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失灵,未能对小泽与阿牧“结婚”一事及时干预,是小泽最终走上自杀道路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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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
悔婚后只需返还部分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小泽与阿牧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泽“悔婚”本该返还彩礼。
然而,小泽与阿牧已经同居并生育一女。根据立法精神及相关司法实践,小泽家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应当返还多少彩礼,应当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确定,一般不会全额返还,赔偿更是无从谈起。
因此,阿牧家要求小泽家全额返还彩礼并额外赔偿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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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小泽的悲剧并非个例,实际上在广阔的中国大地上,还有一些“小泽”被早婚陋俗折磨。对此,槐城律师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未成年人若被父母逼婚,或被父母订下婚约,建议及早向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以及学校举报求助;
2、未成年人若“悔婚”,可返还部分彩礼,但无需支付赔偿,可请求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以及学校等单位居中调解。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27.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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