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当事人吗(诉讼第三人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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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当事人吗(诉讼第三人承担的责任)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一)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是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参加诉讼中的被告。

(二)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2.参诉方式

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3.参诉时间

(1)第一审程序中,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参加;

(2)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一)参加诉讼的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

2.参诉方式

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参诉权利

(1)可以行使的诉讼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是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参加辩论等。

(2)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

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

(3)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

是否有上诉权,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义务。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参考题目】

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A项正确,当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属于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承担责任时,属于当事人。B项错误,不当选。

甲、乙作为第三人,其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均发生效力。C项错误,不当选。

《民诉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需注意的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非绝对的无上诉权,他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时,有权提起上诉。D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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