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有以下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无论船舶、航空器航行在哪里,只要在此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3、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
5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6、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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