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为:
1、合同期限<3个月、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无试用期;
2、3个月≤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3、1年≤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4、合同期限≥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3天通知(口头、书面都可以)用人单位就可以无理由离职。
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约定了服务期限,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一)可以解除的情形(合法解除)
1、可以解除且不需要提前通知、不需要补偿或赔偿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般通过背调可发现);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可以解除但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代通知金),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般是半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能力问题,注意与前述“不符合录用条件”作区分)。
(二)违法解除
除上述(一)所列示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强行解除,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为试用期不会超过6个月,一般情况下赔偿金就是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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