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冀()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存在错误之处应当予以纠正,并支持上诉人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
一审判决以上诉人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过高进行了调整,但上诉人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到予以支持。
首先,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双方合同约定:“如乙方不按时还款,甲方有权扣车,…因乙方原因造成扣车,所付车款为违约金”,这是关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约定。被上诉人未按约定还款,应按照该约定计算损失赔偿额。被上诉人发生违约后,已支付车款813332元,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按照此数额赔偿上诉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其次,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也超过了主张的数额。
从欠款方面说,总的购车款是140万元,被上诉人支付首付款40万元,剩余100万元按照月息2%分12期支付,每期本息103333元,被上诉人已支付四期共413333元,尚欠8期共886664元,也就是被上诉人所欠车款是886664元,这是上诉人的实际损失,该损失数额大于上诉人主张的数额,上诉人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从车辆方面说,被上诉人违约,车辆也被扣,上诉人从公安机关赎回后进行了合理处置,但仅卖得82万元,尚有58万元未收回,被上诉人至今未支付,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2%计算,在之后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到现在利息已经达到元,本息合计元,也超过了上诉人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
2、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有权要求返还购车款明显错误。
涉案车辆并非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而是上诉人向公安机关交付保证金后换回,上诉人为此支付了对价,被上诉人没有返还上诉人车辆,无权要求返还购车款。上诉人换回车辆也是为了车辆保值处理,为双方挽回损失,如果车辆处理后能够弥补被上诉人的欠款,上诉人也就不再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了,但车辆虽经上诉人合理处置,也只收回了部分欠款,并不能弥补被上诉人所欠款项,为此上诉人才起诉被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偿还欠款。被上诉人已经支付的购车款是其应当支付的购车款的一部分,对此不能返还,并且还应当对剩余欠款进行偿还。一审中被上诉人提出要求上诉人返还该部分车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但一审判决却称被上诉人可另行起诉向上诉人主张该部分车款,明显错误,应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低于实际损失数额,对上诉人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并纠正一审关于被上诉人可以主张返还购车款得论述。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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