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家属a与被告b2005年8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首先,双方协议的内容为:“a家卖给b家两块地,地名叫石普宗、协伍坡,卖价1000元。两家协议好,以后不管现实怎么变也不得反悔。”从该协议内容及双方的意思表达即可看出,a并不是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转让给被告b,而是将涉案土地非法出卖给被告b,故双方订立的合同实质是土地买卖协议,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该《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地不得买卖”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为无效协议。其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被告b应当返还原告a家属非法转让的土地。至于被告b支付给a家的土地转让款1000元,其并未在本案中主张,其可另案起诉处理。
最后,被告b与第三人c于2017年间签订《土地出租协议》,将其从a家处非法买卖到的土地出租给第三人c使用。被告b并不是该土地合法使用权人,其无权对土地进行出租并收益,且原告对此合同亦未予以追认其效力,其与第三人c之间的租赁合同也属无效合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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