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解读(破产法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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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节对债务人财产追回中破产撤销权做了介绍,本节对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追回其他方法进行介绍,主要包括欠缴出资的缴纳、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财产的追回、取回权等。

一、 债务人欠缴出资的追缴

《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当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以其法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的出资是法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出资义务包括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公司增资时的出资义务。本条“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或虚假出资等;未全面履行出资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等。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管理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向给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提出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二、 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财产的追回

企业破产后,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债务人企业处所获得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当属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获取(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的,均认定为破产法第36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

绩效奖金与公司的利润挂钩,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不存在向职工发放绩效奖金的基础,故该部分奖金,管理人可以追回。对于追回的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符合破产债权构成要件的,可以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且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仍利用职务之便获得工资性收入,管理人有权追回。对于追回的工资性收入,按照企业平均公司计算的部分作为职工债权清偿,高出部分可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三、 取回权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或留置物。质权和留置权属于担保权,管理人在取回质物或抵押物时,在质物或抵押物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应当以其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否则给质权人或留置人带来额外收益,将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管理人决定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协议折价清偿的,属于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为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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