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告诉你,你的电话卡和银行卡可以以成百上千的价格出售给别人,你是否会动心呢?
7月30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贩卖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办理的5张银行卡和其掌控的刘某名下的1张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绑定手机卡、身份证照片出售给程某,为犯罪人员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元。经查证,其出售的几张银行卡均被犯罪集团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资金交易,支付结算金额均达百万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最终被告人王某某被认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跑分”,是利用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帮助不法分子转移资金,从中赚取佣金。现在部分利用银行卡、电话卡或者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等进行“跑分”的行为,背后实质为帮助赌博等黑灰产团伙进行洗钱活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参与者需要承担经济损失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帮助洗钱的涉案第三方账户将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直接影响个人征信。如果遇到这样的事情,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详细情况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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