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中涉及的罪名解读:虚报注册资本罪
《会计法》的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这样看来其规制的核心领域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这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保护的法益是一致的,《刑法》第三章的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以上四节不管从名字、还是从笔者本身办案的经验总结其与财务人员、会计资料相关度都非常高。简单的说,以上四节的罪名是财务人员涉及较多的罪名。因此,小赵老师准备按照财务人员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序,逐一分析罪名、解读法条及司法解释、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
《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个罪名——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截止本文起草时,以虚报注册资本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在裁判文书网上出现的次数为5950篇,虽然本罪的存废在实务界与学界出现争议,但是《刑法》并未调整,所以仍值得我们研究。
一.现行共《公司法》对本罪带来的变化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这其实是新设公司的少数甚至极少数。
二.需要企业主、财务人员关注的入罪情形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企业主、财务人员在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1.在设立公司前识别自己公司是否属于需要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识别的具体方法:
(1)朴素的商业逻辑:合法的赚大钱行业,该行业需要特许,同时注册资本需要实缴,比如银行啊。
(2)基本的法律知识:有特别法律的行业,该行业需要特许,同时注册资本需要实缴,比如《证券法》中要求证券公司等证券服务企业需要注册资本实缴。
2.在设立时,不要为了快速设立走任何捷径
(1)从其内部看
首先.要认识到法律对注册资本实缴是一种对特殊行业的风险管控,特别是前述入罪情形(一)(二)是对情节是否严重的精准管控,是设立时必须坚守的底线。
其次.当因为违反注册资本实缴可能给造成损失时,应当先放弃企业、股东的利益,优先考虑维护投资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
再次.不能“违法”且“违法”,比如因为违反注册资本实缴而被依法行政处罚,正确的处理方式当然应该时接受处罚并全力整改,而不是一条道走到黑,更不是一犯再犯。
再比如违反注册资本实缴本身已经是违法行为了,再为了违法而行贿,这就可能涉嫌犯罪。在目前对注册资本管控的技术水平下,想通过行贿成功完成虚报注册资本是不现实的。不要害人害己!
再比如想成立一个证券咨询机构忽悠投资人,这可能就是一个违法行为,又虚报注册资本,也可能涉嫌犯罪。
(2)从外部看
目前帮助各种公司设立、资质审批的中介(白色、灰色都有)非常发达,他们的目标就是“帮助”成功设立、审批,收取中介费。在这种行业中一小部分不良人员,为了获取客户的信任,会明示或暗示:你不用缴那么多注册资本,这个钱干点别的不好么?我能帮你搞定。旁白:这就是不当竞争!
作为财务的你,应该过滤掉这种信息,根本不需要转给企业负责人。
作为企业负责人的你,守法合规经营是底线,货币的时间价值不产生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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