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连中院微信公众号留言很多,小编每条都在认真阅读并进行分类处理,在此对大家的热情和关心表示衷心感谢。
在整理留言的过程中,小编发现很多人都被一个问题所困扰,那就是官司打输了却不甘心,或者认为自己还是有理,该如何继续启动司法程序实现权利救济。
这个问题涉及到我国审级制度,在建国初期,我国曾实行三审终审制,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改为四级两审制,即两审终审制。
所谓的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件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那么是不是终审后,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就无法纠正了呢?
很多人经过百度或者查阅法律书籍,也会明白还有再审制度,但是到底该如何申请再审?却很难弄明白。
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今天请来大连中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王丽明,来为大家讲讲民事案件二审败诉后,如何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三种救济途径,即当事人及案外人行使申请再审权、法院依职权再审及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进行纠正。
解铃还须系铃人,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是纠正错误裁判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如何准确运用好该申请再审权来为自己维权呢?
第一,要有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有申请再审权的当事人包括生效裁判文书上列明的原、被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可以申请再审。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所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要向有再审审查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三,要在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规定的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不适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
第四,提交申请再审的材料要齐全。包括: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具体的再审请求;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2.再审申请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5. 声明书。如果再审申请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为其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的,即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出具“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没有异议”的书面声明,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
第2、3、4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再审申请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及声明书上签名、盖章或捺手印。
第五,必须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
当事人将申请再审的材料递交法院,是否意味着案件就必然进入再审程序呢?
不是的,向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窗口递交申请再审的材料后,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立申字号案件,电脑随机分配给负责审查的业务庭员额法官,由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对原判决、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形及原调解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其再审申请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出具再审裁定书,该案才能进入再审程序重新审理,不具备再审条件的裁定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13种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分别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对于申请再审的问题,法官提醒注意以下两点:
一、当事人或案外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是否可以反复申请再审?
是不允许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是不是对所有的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呢?
不是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能申请再审:
1.对再审判决、裁定不能申请再审;2.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不能再申请再审;3.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之外的民事裁定,不能申请再审;5.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6.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不能再次申请再审。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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