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即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有能力扶养,包括有经济能力和自己的身体有扶养对方的能力。若另一方在经济上也存在困难或者自己身体没有扶养对方的条件,法律也不强人所难,被扶养人可以寻求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的帮助。
参考案例:
赵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子,现已独立生活。15年马某曾起诉赵某要求其给付扶养费,法院作出(15)平民初字第05633号民事判决:赵某每月给付马某扶养费400元。赵某由于马某到周村村委会吵闹,15年9月1日始,赵某从村委会离职,离职后无固定工作,赵某、马某均靠国家发放的老人补助费生活。17年9月,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赵某给付马某扶养费。赵某认为自己没有工作,只靠国家发放的老人补助费生活,看病等也需要两个儿子支付费用,而两个儿子也给付马某赡养费,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不再支付马某扶养费。
法院认为: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扶养义务的履行要求一方“需要扶养”和“另一方有能力扶养”。现赵某已从原来单位离职,无固定收入,夫妻二人的收入均只有国家发放的老人补助费。法院判决确认的扶养费已经超出赵某的给付能力,故赵某要求不再支付扶养费的请求,理由正当,判决赵某不再支付马某的每月扶养费400元。
(案例来自北大法宝: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17)京0117民初943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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