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2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新的司法解释,(法释[202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将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针对司法实践中国所占比例较大的违法征收土地、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案件,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是对被征收人的保护。因此本文主要对新司法解释中涉及征收方面进行解读!整体来看,新司法解释将以往“利于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裁判原则,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利息损失应一并赔偿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大多数被征收人遇到房屋被强拆毁损的,往往无法再请求恢复原状,法院一般会判令支付赔偿金。但由于法院判决与房屋被拆之日往往有较长的时间差。在此前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有些法院不予支持此期间的利息损失。现在,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在判令赔偿金的同时一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二、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谁主张,谁举证”,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对于室内物品的损失,先由原告举证,但是若是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违法征收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应获得的安置补偿利益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此前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以房屋强拆为例,直接损失为被强拆房屋本身的价值。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房屋被强拆后的损失不仅包括该房屋本身的价值,还有补贴、奖励、搬迁费、过渡费等等。对此,有些法院认为这些奖励不属于直接损失而不予赔偿。现在有了新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违法征收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应获得的安置补偿利益。
四、赔偿的计算时点更有利于被征收人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新司法解释一方面规定,受损害的财产价值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实践中,存在有价无市等市场价格无法确定的情况,也存在按照一般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被征收人实际遭受损失的情况,因此,也保留了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的途径,以最大程度保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被征收人获得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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