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对离婚存在一些误区,通过对当事人的咨询反应的问题总结了几点误区:
误区一,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了。
分居两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条件之一,并非分居达到两年双方就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了。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对解除婚姻、孩子抚养权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办法离婚证;第二种是到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同时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误区二、结婚多年,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婚后取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
误区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为事实婚姻。
依据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认可事实婚姻婚姻,以同居关系处理。
误区四,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就别想离婚。
有的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和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没有关系,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误区五、谁先提出离婚分割财产时谁就吃亏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这和双方的经济收入、身份地位等无关。法院首先会依法区分清楚当事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个人财产归各人所有,个人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
误区六、要求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这种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认为男女双方从相识相爱到走入婚姻的殿堂,是以自愿为前提的,因此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按《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有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况下法院才会有可能判决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赔偿。因此,青春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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