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会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我们几乎每天都在消费,小到柴米油盐,大到买车买房。消费行为如此频繁,偶尔遇到消费欺诈,似乎难以避免。
所谓“消费欺诈”,意思是,商家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那么,遇到消费欺诈后,应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固定证据!这是维权的基础!
就消费欺诈而言,应当注意搜集、保存以下几类关键证据:
购物小票
能够证明在何时、何地购买了何种商品以及购买商品的价款
购物发票
可以证明商家是谁以及购买商品的名称、价款
发现遇到消费欺诈后,若商家没有向你开具发票,应当要求商家补开发票
付款凭证
既能证明购买商品的价款,也能证明收取价款的商家是谁,若付款凭证上未显示具体收款的商家信息,可以去银行调取该次交易的详细银行流水
质检报告
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对商品进行鉴定,并获取质检报告
商品实物
商品实物能够直观地体现欺诈事实的存在
宣传广告
若存在虚假宣传,应对商家的宣传广告进行摄影摄像
网购页面
由于商家可以随时对网购页面进行修改,一旦遇到消费欺诈,及时对网购界面截图、录屏、摄影摄像等
网购记录
对于网络购物,网购记录可以显示购买的商品信息、价款,一旦遇到消费欺诈,也应及时进行截图、录屏、摄影摄像等
固定好证据后,再找商家协商!
先固定证据,再找商家协商,是为了避免先找商家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商家已有防范心理,无法再取得相应的证据。
若协商不成,则可视情况采取如下维权措施:
(1)在社交媒体上,比如微信、抖音、头条等,披露商家的欺诈行为,制造舆论压力;
(2)可致电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电话12315,对商家的欺诈行为进行投诉;
(3)在商场或电商平台上购物,出现消费欺诈时,可向商场或电商平台经营者投诉;
(4)可向监管部门(比如市场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举报;
(5)在以上维权措施均不能取得满意结果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必须说明的是,在社交媒体上披露,投诉或者举报等,都不是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前置程序,即,在与商家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锁定维权对象,也即谁是消费欺诈的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谁是商品的销售者,谁就是责任主体。
但在一些特殊的购物场所,或者商品系食品,则可能存在多个责任主体。
1、商场购物:商场的经营模式,一般包含租赁和联营两种。怎么区分租赁模式和联营模式呢?一般来讲,若商场统一收银,则是联营模式,若商家自行收银,则是租赁模式。
经营模式
责任主体
租赁模式
一般是商场内经营的商家(即租赁户)
若柜台租赁期满,则既可以向商家维权,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即商场)维权
联营模式
由于商场和商家是联营,可同时向商场和商家进行维权
2、网络购物:责任主体一般是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但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消费者除了可向平台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赔偿。
3、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最后,“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如何区分和选择?
“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分别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
“退一赔三”的由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退一赔十”的由来
《食品安全法》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二者的区别在于:
“退一赔三”适用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即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物。“退一赔三”需要考虑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退一赔十”适用于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即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退一赔十”不考虑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只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应当“退一赔十”。
适用时,对二者如何选择?
如购买的商品不是食品,那么在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时,无疑只能选择“退一赔三”。
如购买的商品是食品,针对消费者所购食品的任何一种瑕疵,都同属于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这两个领域。所购食品的瑕疵性质不同,则对适用“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存在不同的结果。
第一种是,瑕疵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评价,适用“退一赔三”;
第二种是,瑕疵是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则根据《食品安全法》进行评价,适用“退一赔十”;
第三种是,瑕疵既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又是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在这种情形下,《食品安全法》是调整食品安全领域的特别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调整消费领域的一般法,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一旦某种食品瑕疵既构成欺诈,又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特别法《食品安全法》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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