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纳税人便利度,使得电子申报功能更加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汇算清缴期后的网上更正申报功能在电子税务局和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eTax@SH 3)正式上线啦!除了在汇算清缴期内通过原途经对当前年度申报更正,纳税人还可以在汇算清缴期后,根据经税务机关审核并推送的任务信息和更正指导意见,自行选择网络渠道对汇算清缴信息进行更正申报。目前,电子税务局支持2019年度、2020年度的更正申报,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eTax@SH 3)支持2020年度的更正申报。下面我们就详细看下如何更正
启动更正
在常用功能里找到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模块
分别点击更正申报——选择申报表类型——点击查询——选择需要更正的年度报表,根据查询结果显示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汇缴数据,但是系统目前只支持2021年汇缴表更正,我们就以2021年度数据更正为例,点击更正申报
更正申报
又是地球人都懂的操作数据初始化
初始化成功的操作就跟正常申报的流程一样了,填写基础信息表——表单勾选——主附表填写并保存——发送申报。
由于流程跟正常申报一样这里就不多做赘述了,发送申报以后等待系统审核即可。
补充说明
1)更正后无需补退的就完事了;
2)更正后需要补税的需要大厅账扣或刷卡
3)更正后需要退税的,金额不大的可以直接电局申请
至此汇缴更正介绍完毕~~~
更正的时限及后果
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的,在汇算清缴后,实现其偷税目的。因此,每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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