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答辩人没有借过原告的钱,也没有向原告出具过借条,更没有向原告支付过利息。
二、原告主张“被告”即借款人出具了借条一张,后“被告”即借款人共支付给原告到了2019年2月25日的利息。按照原告的逻辑分析,出具借条的人与支付利息的人,为一人;出具借条的人与书写借条的人,为一人;书写借条的人与书写利息支付情况的人,为一人。据此,在借条上写字的人是借条出具人,是借款人;在借条上书写支付利息情况的人是借款人。答辩人不是在借条上写字的人,也不是借条出具人,答辩人不是原告所说的借款人。
三、答辩人不知道自己的指印是怎么按到原告持有的借条上的,借条上仅仅出现答辩人的指印,不足以认定答辩人从原告处借过钱,因为答辩人不是文盲,答辩人会写字。
四、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借贷合同自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生效。原告从未向答辩人交付过十万元现金,其主张的借款合同不成立。原告主张的10万元来源于哪里?原告又交付给了谁?原告负有充分举证责任。
总之,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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