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昨日(5月6日)公布。在今年拟“初次审议的法律案(24件)”中,“企业破产法(修改)”位列其中。这意味着,我国企业破产法施行约15年后或迎来首次修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修改)”曾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拟“初次审议的法律案(37件)”中。
施行约15年里,企业破产法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企业破产法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包括破产清算制度、重整制度、和解制度都需要修改完善。”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曙光说。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朱征夫表示,近年来出现了一些重大复杂案件,要求企业破产法进一步完善制度内容,更好地发挥防范化解风险的作用。
他建议,从完善立法宗旨、扩大适用范围等方面对法案做重点修改。立法宗旨方面,应强调企业破产法的市场经济基本法性质,增加“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表述;扩大企业破产法适用对象的范围,应包括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以及地方政府债务人等。
同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上海代表团以代表团名义提交了关于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议案,建议规范“府院联动”机制,完善管理人分级制度,赋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定的灵活性。
另据公开资料,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面临诸多制约因素,包括:以保护和挽救社会生产力根本目标为导向的重整制度和法规体系尚未系统建立;上市公司重整与审批互为前提,存在“隐性门槛”;重整信息资源分布不对称乃至严重失衡等。
2019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目前,世界银行已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评估营商环境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可见,健全破产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通过破产审判畅通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有序退出的法治化路径显得尤为必要。以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一组数据为例: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件1.3万件,涉及债权2.3万亿元,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和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同时坚决防止借破产之名逃废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促进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审结破产重整案件732件,盘活资产1.5万亿元,让745家困境企业再获新生,35万余名员工稳住就业。
“平时,我们往往把破产等同于破产清算。实际上,破产除了破产清算,还有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两种方式。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但是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死亡’,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都是对企业的‘保护’和‘挽救’。”2021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为破产“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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