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废法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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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或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或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4)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行为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罪。(四川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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