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以前,民法典对肖像权的规定变化很大,更加明确更加具体,占据篇幅也很大,为民法典第1018条至第1022条,侵权也不再以“以营利为目的”为必要条件,上文解读了第1018条,现在来看第1019条。
民法典第101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详细解读:
本条是对非法使用肖像权人肖像的规定。
肖像权的权利主体是肖像权本人,其义务主体是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肖像权的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不可侵义务,包括:
1.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丑化、污损他人肖像,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都属于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丑化和污损肖像应当具有恶意,深度伪造肖像可能为恶意,也可能为善意,只要未经本人同意,都是侵害肖像权。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制作、使用和公开肖像,是肖像权人本人的权利,未经许可其他人都不得实施,,经过权利人授权的,当然不是侵权。只要未经本人同意,制作、使用和公开他人的肖像,都是侵权行为。
在肖像权保护中,有一种特殊的义务主体,即肖像作品的权利人,如肖像照片的拍摄者、绘画者。由于肖像是通过艺术方式固定在特定的载体之上,构成作品,因而就存在作品的著作权人,除非权利人本人自己作为作者,如自拍、自画像。从原则上说,肖像作品的作者虽然享有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受到肖像权的约束,只要未经肖像权权利人同意,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本条第2款的规定是很重要的,需要特别强调。
不过,这里有两点没有提到:一是人体模特的肖像权问题;二是肖像权人死亡后的保护期限问题。这两个问题都须明确。人体模特的肖像权,原则上无明确规定者应当视为可以公开。死者肖像权的保护期限,就肖像作品的作者而言,一般保护十年,比其他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时间要短。肖像权人死亡十年之后,肖像作品著作权人可以使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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