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百家号”里我回复了一个网友的咨询,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询问。其实大多的劳动者都是不关注如果保护自己的法律和方法,一旦有了问题,碰上了纠纷才会想起,在举证中吃了大亏……发现老板没有给你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商业保险,甚至你连如何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都无法证明,一脸茫然和可怜……
虽然举证责任倒置,因客观原因导致劳动者不能取证,要求用人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协助调查取证,但不能一定帮你找回关联证据。如果遇到有“工亡”情况,那就要看老天爷保佑的灵不灵了。
升哥刚好最近代理一个类似案件,那么就列举和分析出其中一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以供大家参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正)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所内,从事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收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解析:
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更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是对工伤认定的标准和条件有略微的扩大解释,因为结合我国劳动关系现状,无论是从法律意识或对等关系上看,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若涉及相关纠纷,单就举证一块,劳动者就可能陷入被动局面。所以对该条的详细规定有利于劳动者,当然这也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另外对法律本身,需要善意的去理解字面文字,而不能扣字眼去强行解释。
第九条 第一款是强调了工伤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要素,对于这一点,双方日常考勤、打卡就很容易举证。
第二款 将第一款关于工作时间又作了进一步的延伸和明确。
第三款 明确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遭受第三方伤害的也归属工伤范畴。
第四款 明显是工伤。(注意工作职业病经历是否有重叠)
第五款 讲明了在异地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第六款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含意外伤害)也属于工伤。
第七款 是一个兜底条款。
回答完毕,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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