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局裁决的使用范围(打一场劳动仲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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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者孟梦丹咨询说,她于2021年8月5日入职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月基本工资40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20元。由于入职后一直未领到工资,她于2022年1月4日离职。随后,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她支付5个月的欠薪共计2万元。同时,要求公司向她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最近,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她的诉请,但没有明确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她想知道:如果公司不主动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法律分析

沈梦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理由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对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明确了终局裁决的范围,即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仲裁委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四)工伤医疗费;(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欠薪2万元以及应支付的经济补偿2000元,均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所以,劳动仲裁委对本案所作的裁决应当为终局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劳动仲裁委在仲裁裁决书未载明为终局裁决,但本案的裁决也已经生效,在公司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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