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中哪些消费类型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只有为了生活消费的目的而进行的行为才受其保护,这有别于为了二次销售的倒卖行为,当然司法实践目前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也是支持保护的。
二、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简要归纳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如下:知悉真实情况权、自主选择权、人身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得知识权、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监督批评权、受尊重权。
三、划重点: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因此,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小型仓买,还是大型商场,未经允许均不得搜查、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均不得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通行。
四、划重点: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条款虽寥寥数语,却是日常维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曾有一案例记载,一女子与男朋友下雨天去商场的电影院看电影,不小心在商场的大堂内脚底打滑摔了一跤,致手臂骨折,遂起诉商场要求赔偿,法律依据便是该条款,商场辩称已在明显处树立标识提示雨天地滑慢行,属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最终法院并未采纳商场的辩解。是故,大型商场每逢下雨天便在门口设置装雨伞的塑料袋以减少安全隐患。
五、划重点:七天无理由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六、划重点:哪些“定金”是可以退的?
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多数人都知道并认为定金是不可以退的,如违约应该没收或双倍返还,而法律上也确实是这样规定的,但什么是定金?大多数人却并不清楚,并非文字记载“定金”就一定是法律上的“定金”,就一定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合同的主要内容并未约定清楚,双方未达成一致意思表示,那么即便付了款,约定了“定金”,也不是真正意义的定金,充其量属于预付款性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是可以随时要求退还的,这类事情往往在房屋装修领域发生的比较多。
七、划重点:消费者欺诈行为的赔偿标准(退一赔三或十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俗称“退一赔三”。
若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食品领域,消费者既可以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退一赔三,也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俗称“退一赔十”。
八、重中之重:哪些行为属于消费者欺诈行为?
前款所述的惩罚性赔偿固然很好,但前提必须是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欺诈行为,其他行为则不适用,因而消费者欺诈行为的界定便尤为重要。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我们总结归纳了消费者欺诈行为如下: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十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十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十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十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十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十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二十)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十一)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九、产生纠纷后应当向谁主张赔偿?
对于一般性的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索赔。
对于因商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对于网络购物的侵权行为,除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律来帮,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huangxiangniao.com/p/4758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