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人 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理解与适用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到损害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支出。“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是指受害人因残疾而造成身体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后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实践中需注意,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条文参见
《产品质量法》第4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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