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的对象」
保全制度的目的:为了保证判决结果得以实现,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1.根据保全的对象。可以将民事保全具体划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
2.行为保全制度原来只存在于知识产权法、海事诉讼法等特别法中。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行为保全增加到民事诉讼法之中,使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类民事诉讼。
|「保全的种类」
1.诉前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行为保全
(1)实质条件是:起诉前+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导致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申请启动+应当提供担保。
(2)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3)对申请的处理:48小时内裁定+立即执行。
(4)申请人须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诉讼保全=诉中财产保全+诉中行为保全
(1)适用情形:诉讼中+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依申请OR依职权启动+可以提供担保(可见诉讼中的保全,担保不是必须的,而是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2)管辖:原则上由受诉法院管辖;上诉案件二审法院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法院。
(3)裁定:
一般情况——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5日内开始执行。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的5日内作出裁定。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执行前的保全
判决生效后,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此时权利人还不能申请执行,担心义务人在此期间转移财产,可以申请执行前的保全。
(1)申请时间:法律文书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
(2)管辖法院:执行法院;(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3)解除: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4)担保:由于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故执行前的保全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保全的范围」
1.财产保全的范围
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行为保全的范围
(1)作为方面,包括办理证照手续,转移所有权,交付特定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各类行为。(2)不作为方面,主要包括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行为。所有上述行为,都必须限于与本案请求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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