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只要其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醉酒、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伤亡或者自残自杀等情形,均可认定为工伤。因此,在现实中有不少劳动者由于自身过错导致伤害,但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的案例。对其中的法理和人们的疑问,以下3个案例分别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解析。
【案例1】 职工存在重大过错,仍可以认定工伤
因输电线路短路导致机台无法运转,加上电工一时不能来到现场维修,为了尽快完成生产任务,刘女士在明知自己没有电工操作资质,甚至没有相应电工知识的情况下,仅凭着以前看过电工操作的印象,欲“照葫芦画瓢”侥幸处理电路问题。岂料,在这个缺乏技术支持的维修过程中,刘女士被严重烧伤。
2022年2月,刘女士的伤情基本稳定。当她要求公司为她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以她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拒绝为她认定工伤,甚至认为她根本不构成工伤。
此时,刘女士该怎么办?
【点评】
刘女士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依据以上规定,职工只要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个条件,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能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即使职工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哪怕重大过错,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公司的主张是错误的,刘女士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公司拒绝申请工伤认定时,刘女士可依法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2】被违章违纪同事致伤,不是否认工伤理由
2022年2月3日,胡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时,同事古某用钢球玩起了杂耍,并意外将毫不知情的胡女士击伤。胡女士要求公司对其进行工伤赔偿,公司却以她所受伤害系由古某导致、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既不承认胡女士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亦拒绝向她支付工伤待遇。
此外,公司认为,古某上班期间玩杂耍的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构成严重违纪,应当给予违纪处分。同时,依据民事侵权法律规定,古某应当为胡女士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胡女士想知道,自己究竟该向谁索要赔偿?
【点评】
胡女士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基于此立法目的,对于工伤的认定不能局限于直接原因。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案中,虽然古某的行为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对胡女士同样属于暴力伤害,且胡女士当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公司自然不能只拿古某的行为说事,而应当按照本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为胡女士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向其支付应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待遇。
【案例3】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洪先生是公司安排在基站上班的唯一职工。2021年9月5日,洪先生以自己上班时间跌倒摔伤,公司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为由,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辩称,洪先生好酒且有过醉酒上班现象,否认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此外,公司主张洪先生系醉酒上班跌伤,该情形属于严重违纪。即使不追究其违纪责任,公司亦不会承认其构成工伤并给予其工伤待遇。
【点评】
公司在不能举证证明洪先生系醉酒上班跌倒受伤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公司主张洪先生系醉酒上班跌伤,但不能对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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