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对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可见,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当然,这里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仅是指公务员,还包括国有企业、事业、科研、文化教育等公共事业单位人员。对此,我国《监察法》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公职人员,更不是党员干部,如果收受他人的财物,是否会构成受贿罪呢?
对此,不能一概而论,不能说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公职人员收取他人财物一定会构成受贿罪,但在以下三种特定情况下,如果收取他人财物并达到一定的数量,可能会构成行贿罪。我们具体来学习下哪三种具体情形。
第一,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如果这些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收取他人财物,如果达到受贿罪的标准,则可能会构成受贿罪。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第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上述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收取了他人财物并让相应的公职人员知晓,无论其本人是否实质性的占有了该财物,其均会构成“受贿罪”。但是,作为特定关系人,如果收取他人财物,而且是“擅自收取”,并非与国家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同谋,领导干部并不知晓,那么,领导干部本人并不构成受贿,这一点上,还是有区别的。
何为特定关系人呢?上述“两高”的意见中也有明确: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可见,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比较广,关系亲密的同学、战友等均可构成“特定关系人”。
第二,根据“两高”上述意见,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这一点规定则是明确:虽然自己与领导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并非“特定关系人”,但自己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而且,收取他人钱财并且双方分赃或共同占有,则以受贿罪论处。法律这样规定,堵塞了是否构成“特定关系人”的漏洞——只要你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收取他人财物,可能会涉嫌构成“受贿”。
第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即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未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或者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但如果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也会构成受贿罪。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根据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对于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而言,其量刑标准及量刑起点,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又有所不同,比普通受贿罪的标准要高一些。
综合上述分析,在上述三种特定情况下,即使你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但如果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达到一定数量,也会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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