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和法院受理
1、申请
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地方法院的具体要求,债务人准备好所需提交的各项文件(见一、(三)),向债务人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l 债权人申请:债权人只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受理
(1)法院应当自收到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4)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l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1)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法院应自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该裁定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清册与债务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情况等文件。
3、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破产企业财产及经营的移交
1、破产企业财产的移交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后,债务人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移交破产财产:
(1)与管理人签订《破产企业移交接管书》,双方对移交财产共同进行清点,列明财产移交清单,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2)需移交的破产财产范围:
全部权属证书、证照、合同、档案、纸版电子版文件、文档、印章等;
财务账册、银行账户资料、银行存款的凭证、库存现金,股权、投资,有价证券等;
固定资产及存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财产。
2、破产企业的管理及业务的移交
(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3)管理人决定债务人日常开支及其他必要开支;
(4)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5)管理人处理破产企业未完结的业务。
四、债权申报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不必申报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五、债权人会议
1、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4、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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