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导入
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王刚律师代理的原告山西省某合作社(本所代理)诉被告朔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结合庭审情况,围绕合议庭总结的争议焦点,现将本案的办案札记呈现如下,以飨读者。
案情介绍
2018年,被告向原告宣传光伏发电项目的重大优惠政策。基于被告的利好宣传,当年10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光伏项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提供包括安装设计、产品采购、项目安装、并网发电等服务。原告在被告的协助下,从当地信用社贷款支付了合同价款。在完成光伏项目并网发电之后,原告发现了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当中存在诸多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的光伏板并非合同约定的20强品牌,导致的后果就是设备发电效果不如预期,发电收益与被告当时的宣传相距甚远。与此同时,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原告无力偿还,使得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诉讼思路
原告从多方途径辗转找到我们,本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跟当事人沟通收集证据,梳理案件事实,研究案情,总结案件争议焦点,查找法律依据,整理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诉讼方案: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诸多重大违约事实,给原告造成了现实和潜在的经济利益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体现为减少合同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重点是减少合同价款的金额如何确定?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第一,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施工设计服务,扣除设计部分的合同价款;第二,被告安装的光伏项目比市场价格高出一倍,减少一半的合同价款。但时隔近3年,如何找到当时的市场价格作为参照,本所律师积极寻求对策:1、通过主动联系光伏设备厂家,得到了一份当年的市场报价;2、找到当年安装的同级别产品,通过设备功率和发电量的比例推算本案产品的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面对某些听上去诱惑较大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多方打听比较,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情。同时,对于对方所宣传的收益承诺,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最好能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为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提供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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