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公诉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工作。在法庭上发表的公诉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的基础上,公诉人代表国家在法庭辩论阶段全面揭露证实被告人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进行宣传法制和教育群众的重要演说词,是对检察机关提起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揭露被告人的行为。公诉意见书也是书面是对法庭调查情况进行总结性概括,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案情和法理分析,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根据事实和法律论述被告人触犯法律应负的法律责任的有力武器。
检察官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出庭公诉中“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表公诉词也是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言简意赅,通俗易懂,措辞得当,法理严谨的公诉意见能起到相辅相成、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履行职责中我接到分配给我的犯罪嫌疑人“刘某、王某某涉嫌拐卖儿童”一案的审查起诉任务后,我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仔细阅卷,核对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受害人及其代理人等工作,符合条件后经院里批准起诉到人民法院,并在当庭发表了以下公诉意见。
刘某、王某某拐卖儿童案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刘某、王某某
被害人:肖某
案由:拐卖儿童
起诉书号:本县检刑诉字第x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我们受本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对被告人“刘某、王某某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法庭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依据法律和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经过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佐证力、来源、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大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各类证据,形成锁链并相互印证。当庭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并被法庭予以确认采信。审判长、公诉人也对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分别进行了讯问,委托的辩护人也进行了发问庭辩,均证实了二被告拐卖受害人肖某的犯罪事实确实充分。虽然被告人对拐卖肖某的行为多次辩解说无拐卖儿童的故意,但铁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成为驳斥其欲盖弥彰,瞒天过海之谎言的有力武器,使被告人妄想钻法律空子,逃脱罪责的阴谋终难得逞。所以本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刘某、王某某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由于被害人肖某被拐卖时只有八周岁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被告人刘某在拐卖被害人时主要采取拐骗、利诱的方法,被告人王某某主要为拐卖儿童犯罪提供中途场所和机会及中转的方法。所以二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中转儿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也符合拐卖儿童罪的主要特征,在主体上二被告人是应负刑事责任的一般主体。在主观上有出卖儿童的直接故意,并且二被告人明知自己的拐卖行为是在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情况下实施的。在客体方面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这一受国家法律保所护的社会关系。在客观上共同故意犯罪实施了拐骗、中转儿童的行为。所以被告人刘某、王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罪,应依法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王某某拐卖儿童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与被告人王某某见利忘义,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把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视同儿戏,在犯罪起始阶段刘某某是为了少量账务之琐事而致使矛盾升级并产生恶念,竟将本县某镇一村村民肖某某的儿子肖某也是刘某的亲侄儿利用天真无邪、幼稚单纯的亲侄儿与其建立的纯洁亲情作为自己犯罪的有利 条件,以给糖吃,带到外面逛来诱惑幼童对自己真诚信赖这一基础,哄骗后顺利将被害人肖某带离监护人的住地后带到河南王某某家中,由王多次联系后出卖。而王某某也年逾半百,为人父母、堂前儿孙绕膝,却贪图利益所诱,积极成为刘某的帮凶,在某市等地次多次联系,多方打听,泯灭人性,丧尽天良的将肖某以二万八千元价格卖给了别人。当二被告为获得囊中鼓实的金钱而暗自窃喜、兴奋无比之时,却不知肖某的父母为痛失爱子而跑山东、下安徽、到河南、转陕西。跑遍每一个有希望的地方,寻找每一个有希望的角落。辗转颠簸,流离奔波,喝生水,肯冷馍,像街头叫花子般目光无神,万念俱灰,步履蹒跚,心形疲惫。他们为爱子难寻而抱头痛哭,他们为爱子难觅而备受精神折磨。泪水可以在眼眶中涌出,内心的悲哀却无以寄托。他们对天而呼,我的儿子——你在哪里,他们对地哭诉保佑儿子——平安归来。许多人都为他们送去怜悯之心,许多人都为他们流下同情的眼泪。
拐卖儿童是人们深恶痛绝犯罪行为,少年儿童是父母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人们为希望而奋斗,为未来而生活,为培养下一代而努力,为培养国家的建设者而辛劳。如果人们没有了希望,也就没有了为之奋斗的目标。但总有刘、王之流的犯罪分子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置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于不顾,挖空心思,作奸犯科,侵犯了国家法律法规, 影响了和谐社会健康发展。他们令人发指,为人不齿的不义之举终将会落得个触法犯罪,身陷囫囵,天怒人怨,众叛亲离的下场。今天的庭审,有力地证据和大量的事实揭露了犯罪,但被告人内心良知的谴责,却只有靠被告人深刻反省,悔过自新,在今后的改造中认罪服法,洗心革面,不断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不断用自己的反面教材警世众人,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同时告诫社会上那些图谋不轨,违法犯罪和妄图危害社会,侵犯民众权利的不法之徒,收手停步,驻足止行,尊法守规。不要成为违法犯罪的活教材,而要共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所以被告人刘某、王某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国家法律,应受国家法律的追究惩处,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综上所述,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所指控的罪名也是成立的,法庭应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依法判决。
公诉人:不 具
x年三月二十日当庭发表
司法机关在依法惩罚犯罪行为,打击不法分子的斗争中执法的各个环节都有忠于职守,坚守阵地 的法律工作者依法都在履行职责,维护法律不受侵犯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也是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通过庭审发表公诉意见有力的揭露了“刘某、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宣传了国家法律,教育了庭审群众,法庭也采纳了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和公诉意见,依法判决了刘某、王某某拐卖儿童罪有期徒刑,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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