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发现以往治理房产合同纠纷实务中间,许多机构并没有注重合同解除权以及违约条件,同样有不少合同法律方面的书籍更是将合同解除以及合同终止混为一谈,将其与不可抗力条款、违约认定条款、追究责任条款以及中止履行条款、清理条款混合在一起写,司法执行中间,其实合同解除权所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为了正确行使合同权利,行使合同违约条款,徐宝同律师团队依据十多年来处理房产合同纠纷的操作经历,就房产合同纠纷中多见的争执给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各位可以有一点帮助。
正确把握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房产合同纠纷中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的主张取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后,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不是当然免除,其依然须要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们都懂得,司法审判往往以谦益为原则,法官在确定违约损失高低的时候,一般是就低不就高,这样判决的结果,往往是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实际远低于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最后受益的多数是违约方。有鉴于此,在房产合同纠纷中,作为守约方可以从以下方面对违约方提出抗辩:比如违约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违约;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允;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降低,减轻后的违约金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还要兼顾预期利益损失,人民法院支持的减轻后的违约金,可以达到守约方遭受损失(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赔本之和)的1.3倍,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守约方遭受损失的1.3倍的,高出部分不予支持。
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和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房产合同纠纷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主张,仅为笔者团队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询问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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