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贷款是资本市场资金流动链条上的重要一环,也是企业和个人重要的经营资金来源。改革开放后,在大力发展经济的背景下,金融机构贷款在我国开始逐渐变成一种常见的商业经营手段。但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赚取其中的利息差。这种做法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的信贷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资金风险,容易诱发其他的社会问题。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刑法分则第三章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增加规定高利转贷罪,正式将高利转贷行为规定为犯罪。
1、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罪名详解
首先,本条共分两款。两条款的区别主要在犯罪主体上,第一款的主体为自然人,第二款的主体为单位。这里的“单位”,不仅包括非金融系统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也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办的一些三产企业、单位。
第二,行为人要在客观上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以牟利的行为。本条所说“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指编造虚假理由,从银行、信托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行为人转贷给他人的资金必须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如果行为人只是将自己的剩余资金借贷给他人,不构成犯罪。
第三,“高利转贷他人”,是指行为人以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的利率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且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第四,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信贷资金的目的,则可能构成他罪。
3、原有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4、新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二十一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结语: 本次新规中关于高利转贷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变化较大,一是将原有规定中的违法所得数额从“十万元以上”提升至“五十万元以上”提升幅度较大;同时,新规定删去了“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这一立案追诉标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相应的借款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同时也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触犯刑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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