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
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什么样的人才可以被收养?)
法言俗语
收养子女必须是被送养人、送养人、收养人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首先,被收养的应该是未成年人,收养是为了养子女的权益,使他们能在养父母的抚育下健康成长,收养成年子女就失去其本来的意义。主要有三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根据民政部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的规定,孤儿是指父母自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是指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关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形,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比如,父母无经济负担能力、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所导致的不能或不宜抚养子女的,应认定其为无力抚养。其次,被收养人为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以案释法
案例一 王某某、左某某夫妇生育两女,1997年4月18日,经人介绍抱养蒋某某为儿,立下引儿抱约,并将长女嫁给蒋某某,二人于1997年4月28日结婚。后双方关系恶化,王某某、左某某诉请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经审理查明,蒋某某到王某某、左某某家生活时已成年,且王某某夫妇已有两个孩子,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亦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故王某某变更诉请为确认双方之间的收养无效。法院依法确认王某某、左某某与蒋某某收养关系无效。
案例二 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9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二子均由高某自行抚养。其实,双方于1997年即分居生活,1998年5月,高某以生活苦难、无力抚养为由将次子高某辛送给张某某和杨某收养,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在张某某和杨某所在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更名为张某杰。2000年4月,张某得知高某将次子送人后,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须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高某未经张某同意,在张某不明知的情况下,擅自将高某辛送养给张某某、杨某,张某某、杨某收养高某辛后,亦未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故该收养行为无效。因此,经释明后张某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收养关系无效,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01
收养人被收养时已成年的,收养关系无效,即被收养的人在被收养时应为未成年人。
02
不是所有的孩子都可以送养,需要其父母去世,或者查找不到,或者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03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前提不仅是生活困难、无力抚养,还要双方共同送养,除非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上述案例二中,高某并非找不到张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送养,即便办理了收养手续,收养行为亦无效。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二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收养人?)
法言俗语
收养人收养子女,需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一是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婚后无意生育子女以及单身无子女者和只有一名子女的情况。《民法典》编纂之前的《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是当时我国计划生育“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政策下的规定。目前,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有所改变,准予生育二胎,《民法典》编纂时对收养人有无子女和子女数量进行了变更。
二是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的目的就是让未成年人在养父母的抚育下健康成长,所以收养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应包括有较好的居住条件、生活条件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等,以确保养父母能较好地履行抚养和管教养子女的职责。如果收养人本身因各种原因不能达到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享受低保待遇等,应视为不具备这种能力。
三是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身体健康也是养父母和养子女建立良好收养关系的基本条件之一。养父母必须是不存在精神和智力障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未患有不利于收养的各类传染病。关于疾病种类可以参照可撤销婚姻一节。
四是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是对养父母过往经历的考察,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说明其行为不规范,不遵守法律法规,就难以给养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不能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五是年满30周岁。收养是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育环境,因此,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而且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段,这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人类生育规律的考虑。达到30周岁的人到了有耐心照顾孩子的阶段,不论从感情上,还是从责任感上看,对养子女的成长都十分有利。
以案释法
王某(女)与张某婚后无子女,二人在外地抱养了一女孩,并将其作为二人女儿进行户籍登记。现该女孩6周岁,王某与张某均不满40周岁。王某与张某感情不和,诉请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称抱养该女孩未经其同意,因此不同意继续抚养该女孩。王某自愿自行抚养,但称二人共同抱养,张某应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王某和张某抱养该女孩时并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即便当时张某同意,二人与其并未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王某自愿自行继续抚养,但无权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王某应按照规定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法官说法
01
收养人收养被收养人必须可以为被收养人提供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条件,故对收养人的年龄、身体条件、个人能力及品德都有一定要求。
02
过去《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民法典》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也是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变化而作出的相应改变。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三
收养需遵循自愿原则(收养是否需要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法言俗语
收养关系的形成需要三方当事人共同完成,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收养人之间以及送养人之间均应自愿并达成一致意见。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在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年满8周岁时,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共同收养。生父母送养子女的,也应当双方共同送养,除非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以案释法
案例一 丁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无子女,丁某与王某协商抱养一孩子,王某始终没有同意。2001年,丁某经亲戚打听有一身体健康且漂亮的女孩要送人,原因是其母未婚先孕,没有办法才送人的。但王某还是没有明确表态。丁某就托关系将女孩抱来,办理了收养手续及户籍登记,作为其与王某的女儿落户。2011年,丁某与王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要求王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王某称丁某当年抱养该女孩并未经其同意,故不同意支付抚养费,丁某如愿意继续抚养应由其自行负担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二人抱养女儿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及户籍登记,并与二人共同生活10年。共同生活期间,王某并非对孩子不管不问,而是与丁某共同抚养。故认定丁某、王某与孩子的收养关系成立,王某辩称收养女儿未经其同意的理由不成立,判决王某支付丁某子女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案例二 周某某与严某义2001年登记结婚后,抱养一女孩严某妹,但未办理收养手续,仅办理了户籍登记。2003年,周某某与严某义关系不和,周某某外出打工。严某义一直抚养严某妹,严某义外出务工期间,就委托其母和哥嫂严某某、戴某某照料严某妹。严某义于2012年6月病故,2012年9月,严某某和戴某某遂通过村委会向民政部门中报严某妹为孤儿,与民政部门签订《孤儿监护协议书》,监护、抚养严某妹。周某某得知后,要求严某某和戴某某将严某妹交给自己抚养未果。2012年12月初,周某某去严某妹所在学校探望严某妹,被严某妹拒绝。诉讼过程中,严某妹明确表示要求随严某某和戴某某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某与严某义未依法登记而收养严某妹的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后,与严某妹之间不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法律效力。周某某因与严某义关系不和外出或住在娘家,在长达9年的时间对严某妹不闻不问,未与严某妹保持抚养关系。同时,严某妹已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拒绝周某某的抚养,要求与严某某和戴某某一起生活,二人也愿意承担对严某妹的抚养责任。周某某与严某妹无收养、抚养关系,不享有法定监护权,主张对严某妹的监护、抚养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例三 吕某和王某(女)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二人协商抱养了一女孩取名小英,并办理户籍入户。后因吕某和王某感情不和,且王某婚内出轨,吕某提出离婚并要求继续抚养小英,王某亦同意,并自愿支付吕某子女抚养费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吕某和王某抱养小英,一直未到县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且吕某仅比小英大35岁,即便双方同意,亦无法为其出具调解书。
法官说法
01
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未经配偶一方同意的收养,在双方离婚时无权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收养子女要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不仅利于收养关系长久维持,也有利于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保障。
02
过去《收养法》规定年满10周岁的孩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养子女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将养子女需征得本人同意的年龄修改为8周岁以上。
03
夫妻双方收养子女不受其与子女年龄差的限制,但如果双方在收养子女后离婚,再婚前就是无配偶的单身,此时,要求无配偶者与收养子女年龄差40周岁以上。上述案例三中,吕某和王某虽然对吕某继续抚养小英没有异议,但因吕某与王某离婚后恢复单身,即为无配偶者,其与小英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无法办理收养手续,不能继续抚养小英。此时,孩子要由相关部门代养或由相关部门监督暂时由吕某代养,吕某再婚后可以与再婚妻子共同收养小英。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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