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问题:企业将员工罚款收入未上交财务部门,将截留款于年底发放给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基本事实:A企业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主要从事农林养殖业务,属于人力资本集中型企业,一线从事养殖的员工数量约为12000多人,2019年度专项审计中,审计发现企业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为保证员工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办公室制定了《企业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对不遵守公司制度的员工执行相应的惩罚措施,经统计2015年至2019年,办公室累计共收取员工罚款438万元,上述款项由办公室相关岗位收取并保管并详细记录资金收支情况。审计人员在检查罚款收入实际列支时发现,截至2018年至2019年,累计动用罚款资金420万元,用于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奖励性支出,实际发放时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2.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每年会定期处置一批到期报废的固定资产,相关处置过程未根据国有资产处置要求履行评估和招标流程,由资产管理部门相关岗位直接出售给当地废旧物资回收中心一家企业。2018年至2020年,该岗位向公司财务部门缴纳废旧固定资产处置款18万元,本次审计收到举报显示,该岗位实际向废旧物资回收中心收取款项129万元,扣除上交财务部门18万元款项后,该岗位人员私自占用款项111万元,金额较大,勾成职务侵占。经纪委面谈,该岗位人员表示将相关款项归还给公司,同时将占用款项用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所获得的89万元投资收益,一道归还给公司。
私分国有资产形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行为。
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十一项: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表现形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定性依据:(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挪用资金案(刑法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进行非法活动的。
意见及建议:1.企业对罚款收取的收入应及时上交财务部门,相关业务岗位不得截留,更不得坐支用于其他支出,相关人员应退回收取的款项;2.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相关法定流程,处置前应评估相关资产的基本市场价格,金额较大的应履行招标流程,防止国有资产被贱卖导致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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