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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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绝大多数都是工程款纠纷,由于项目所在地、公司所在地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都要涉及到管辖的问题,发生纠纷后,具体该由谁管辖?弄清楚这一点,对广大建企节省纠纷解决时间、降低自己的工程成本都是很有意义的,因此,建永律所特地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实用性地探讨,以供广大建企参考。

情形一: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

诉讼程序往往时间较长,而且程序很多,为了提高双方产生纠纷后的解决效率,有些时候双方当事人会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相对于诉讼,仲裁更加快捷、经济、灵活、保密。

关于仲裁的管辖问题,虽然当事人可约定到全国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仲裁,但需要注意一点,当确认选择仲裁之后,针对同一事项,当事人就不得再约定诉讼,且必须约定一个具体的仲裁机构,否则会导致条款无效。在条款有效的情况下,当然由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管辖。

情形二: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仲裁

也有很多时候,甲乙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申请仲裁解决,这种情况,一旦产生纠纷,依照法律规定,便属于专属管辖,具体来讲,就是不管合同中如何约定,最终都归产生纠纷的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就是案涉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情形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实践中,建工纠纷包括一些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等,实践中,对这些不同类型的纠纷也有不同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及主流世间观点还是认为适用专属管辖,然而由于并无具体的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支持,因此也有个别地方高院认为不适用专属管辖。

因此,为了规避管辖争议,双方当事人应该在签署合同时候进行相关约定,最方便、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案涉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情形四: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类纠纷

对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其适用一般合同的管辖原则,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约定由原告住址、被告住址、合同某方当事人住址、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中的任意一处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所约定的地点跟纠纷当事人或者纠纷标的物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可。要是没有相关约定,那么就由被告住址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尽量约定对自己乙方更有利的管辖法院,但由于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法院认为这类合同也适用专属管辖,因此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做好专属管辖的准备。

结语

以上就是建永律所总结归纳的一些关于建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当然了,实践中由于纠纷往往更加错综复杂,未必能完全符合某一种情形,当事人如果不能明确,最好是与专业工程款律师取得联系,寻求律师的帮助,才能更高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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