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实施下列四种行为之一,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行为;(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定罪量刑的标准
2.1立案追诉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1.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张以上不满十张的;
2.1.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
2.1.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
2.1.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十张的;
2.1.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十张的。
2.2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2.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2.2.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2.2.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2.2.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2.2.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三、配套规定
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
3.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四、案例:郑某收购40张银行卡获刑1年10个月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生于福建省漳浦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1年5月7日被抓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郑某某以每套50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价格,向李某、林某、洪某、谢某、林某1等人购买卡、U盾和绑定的手机卡共计40套,后非法持有上述银行卡。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某的近亲属代为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40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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