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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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情况下如何认定的司法认定规则,具体规定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理解人民法院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存续如何认定的司法认定规则时,笔者认为需注意以下事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关系存续的,司法推定此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意继续以“原条件”存续劳动关系。

2、“原条件”的具体理解有两点注意事项:一是原劳动合同期限不属于“原条件”,如果推定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也是属于“原条件”,则属于推定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生效成立了,这不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意,不宜司法推定;二是“原条件”不是指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条件,比如原劳动合同条款约定的劳动者薪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而是应指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已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后的劳动者的实际薪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等。

3、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应负有与劳动者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原因仍未与劳动者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在1年内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4、如果在1年内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司法机关支持劳动关系合法终止,不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一倍的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当然,这种情形下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是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未及时续订,如果是第二次及以上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则笔者认为,此时用人单位并没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因为此时劳动者已经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

5、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视为双方已经依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支付2倍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有权选择续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作此选择,否则应当承担违法终止等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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