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 解 协 议
甲方:**,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陵水黎族自治县***。
乙方:**,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海口市***。
丙方:**,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万宁市***。
甲方诉乙方、丙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琼**民初**号),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确认未偿还甲方借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乙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偿还壹拾万元整(¥100000),于**年**月**日前偿还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
二、乙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肆万贰仟陆佰贰拾肆元整【¥42624=500000元×4个月零8日(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8月3日)×1.28%+400000×1月零22日×1.28%(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9月25日)+100000元5个月15日(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9月25日)×1.28%】。
三、本案发生的诉讼费用合计**元(含原告已付案件受理费**元、原告依法维权已发生的合理律师服务费**元、采取诉讼保全已发生的费用**元)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于2021年9月25日之前付清。
四、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为:户名:**,账号:****,开户行:**。
五、丙方同意对上述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六、乙方未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货款的,甲方有权向乙、丙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上述款项。
七、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向陵水县法院提交一份制作民事调解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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